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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政策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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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工作要求,让更多勤奋好学的农村孩子看到更多希望,经研究决定,2014年继续扩大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进一步拓宽农村学生就读重点高校升学渠道。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1.扩大实施规模。2014年专项计划招生规模扩大至5万名,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211工程”学校为主的本科一批招生高校承担。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足额落实招生计划。有关高校特别是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统筹好招生计划的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将招生计划增量、属地招生计划调减量及减少的保送生名额等优先安排扩大专项计划等招生。

2.突出区域重点。2014年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832个贫困县(包括所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疆南疆三地州的22个团场),以及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河北、山西、安徽、河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等省区。

3.完善相关政策。专项计划的招生办法和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有关要求执行。自2014年起,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二、拓宽农村学生就读重点高校的升学渠道

1.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要因校制宜,专门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名额,原则上不低于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规模的2%,主要选拔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中学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进一步提高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原则上符合当年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报名条件、高中阶段具有在上述中学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具有农村户籍且家庭在农村的学生均可报考。有关高校要结合农村学生特点及上述中学实际情况,参照自主选拔录取办法,研究制订报名、考核及录取办法,并于3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

2.实施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一定数量的本地所属重点高校招生名额,实施招收本省(区、市)农村学生的地方重点高校专项计划。地方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规模、实施区域、招生高校、报考条件和招生办法等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并于5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

三、做好招生录取及信息公开工作

1.强化管理和宣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专项计划的工作流程,加强考生资格审核,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有关高校要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有关招生实施方案,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严格考核录取管理。各地各有关高校要加大招生宣传咨询,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相关政策内容,解疑释惑,营造良好氛围。

2.加强信息公开。各地各有关高校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健全省、县、中学和高校多级公示制度,做好招生信息“十公开”工作。有关高校还要及时公开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的考生笔试及面试成绩、考核合格标准、合格考生名单等信息,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教育部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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